安徽千万元大案倒计时——离2008年6月4日还有7天 2008-05-28 21:1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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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   王银陵,男,51岁,安徽铜陵人,在和一群股东在六安霍邱投资矿山后,所获股权溢价款。因各股东之间分配不均,而被徐峥嵘等股东恶意举报。办案人员却将一典型的经济纠纷运作而成刑事案件,现被羁押在霍邱县。
       案情如此简单,就是狐狸吃不到葡萄,说葡萄是酸的,最后干脆放了一把火,把葡萄也烧了。这样的 狐狸已经不是狡猾了,而是邪恶。但是这邪恶的帮凶居然是……

2007年 8月20日            霍邱县接受徐峥嵘举报并登记

2007年 8月29日            公安局决定立案:王银陵涉嫌“职务侵占1660万”

2007年10月24日           在合肥西站晚8点传唤

2007年 9月28日            霍邱县公安局批示拘留证

2007年10月28日           因“案情复杂,需进一步查处”进行延长拘留期限时间从2007年10月至2007年11月

2007年11月 6日            霍邱县检察院批准霍邱县公安局以涉嫌“受贿、职务侵占”罪名批准逮捕王银陵

2007年11月 6日            以“公司、企业人员受贿罪”对王银陵执行逮捕

2007年12月24日           六安市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决定书 延长羁押期限1个月

2007年 3月至今            经历检察院退回公安局重新补充侦查,以“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2200万、职务侵占罪55.158万”送至霍邱县检察院

2008年5月6日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霍邱县检察院以“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1055.158万元”向霍邱县法院提起公诉

2008年5月12日           四川地震

2008年5月16日           王银陵寄回家信希望向灾区伸出援手,由其父母代他捐出10万元,并告诉亲友相信法律公正

2008年6月4日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霍邱县法院开庭,希望各位可以到场关注

案情详细经过:

       王银陵06年元月到皖霍邱县投资诺普矿业,因合伙人内部矛盾激化而无法继续合作,股东更是抱着即使亏损几百万也要把矿卖掉的愿望,而后63%股权转让失败,临时股东们又无辜被徐峥嵘套入巨额债务和将要官司缠身处境。(见附件1:上海股东第三次催款通知书)

       临时股东会内外交困,经新老股东极力劝说,王银陵才勉强同意并于06年5月26日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书。其中第1条确认最近一次的与福建苏自来1.7亿转让失败;第2条第(1)款是王银陵呕心沥血劝说双方,为解决危机所赢得60天宝贵时间;第2条第(3)款明文约定:双方全权委托王银陵与第三方洽谈和运作股权整体转让事宜,各方同意整体股权的转让价款以1.7亿元整和全部债权债务为基准,高于或低于此价款的部分均由王银陵个人继受和承担。(见附件2:06年5月26日补充协议书)。

三、关于霍邱诺普矿业100%股权对中国五矿集团河北邯邢局转让成功

       王银陵根据06年5月26日补充协议书全权委托、风险包干的约定,经过辛勤运作、多轮谈判,06年6月11日按照当时市场价格,将该矿100%股权以总价为2.12亿元顺利转让给了五矿集团邯邢局,这样,按1.7亿元为基准,总溢价款4200万元。并且产生以下良好效益:

四、公安联合专案组从立案侦查到出具起诉意见书的大致经过

       由于溢价款金额巨大,超过了委托方预料,徐峥嵘等大股东反悔06年5月26日《补充协议书》之约定,软硬兼施对王银陵施压,以临时股东会决议形式对溢价款全部进行了分配。在支付过程中,大股东透露:等王银陵把钱全部付出来后,再通过公检法搞他。王银陵得到消息后非常气愤,才停止了七百多万元余款的支付,要求定性后再处理。

       在07年春节前,徐峥嵘曾到省厅诬告,省厅不受理。但是,徐峥嵘经过半年多的多方运作、疏通后扬言“公检法已全部疏通好”。07年8月六安市及霍邱县的公安局果然成立联合专案组,侦查了3个月后,公然介入经济纠纷。

       08年1月24日具起诉意见书移案县检察院,3月1日专案组说:“本案就是2200万分配问题,不需要补侦”;据律师了解到,3月27日该起诉意见书一字未改再次移交霍邱检察院该县检察院说,可以这样来回关押达一年半也不违法。

1、《补充协议书》是各方签约人当时的真实意思表达,以1.7亿元为基准盈亏自负,风险与机遇并存,是王银陵无罪的证据。

2、07年2月8日股东会决议,该决议第一条对王银陵以个人名义取得该股价补偿费2200万元,全体股东都予认可并进行了分配。

       王银陵系个人受新老全体股东客观上还超过委托人的预期利益,出现的股东与其受托人之间、股东与股东之间的民事纠纷,无论是主体客体、主观客观方面,在事实认定和适用法律上都根本不属于经济犯罪。

       立案侦查已10个月,不追诉相关方的贿赂罪,有违“法律面前一律平等”原则

       本案是明显的经济纠纷,在不具备必须采取羁押措施的条件下,仅凭“省厅领导指示”即执行刑拘;在人为作用下,借用合法的手段以莫须有罪名强制关押近半年,至使健康的人全身浮肿,严重伤害了王银陵身心健康。

       王银陵和家人多次申请取保候审, 07年11月13日专案组以“争取好态度利于办取保候审”为幌子指令我们向指定账户(专案组用王银陵身份证开设)汇入两百多万元立即冻结且不开具任何收据;之后却告之“省厅领导”不同意取保候审,王银陵完全符合取保候审的法律之规定,07年11月13日王银陵按专案组要求交出两百多万元后,律师会见不到王银陵,07.11.27专案组答复:“是领导不让律师会见”侵犯了王银陵和律师的合法权益。

其一,在王银陵被刑拘的第9天,07年11月3日安徽市场报04版报道


趁股权转让之机私吞1660万…此时专案组以侦查阶段需保密为由,连律师都限制会见

报道如下:

其二,08年3月1日数网站报道:“矿业副总涉嫌受贿1840万…”。详细披露起诉意见书内容,侵犯了王银陵名誉权,隐私权。文中有“公安部二局指出该案定性准确,要求办成铁案”。既然定性准确,那么铁证何在?

 

2008年5月12日四川大地震后,2008年5月16日王银陵的家信和明信片

愿望达成:

84岁的父亲王光国代王银陵巨款10万元


 

 
 
 
 
 
 
 
 
 
 
 
 
 
 
 
 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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