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0-3-10 23:19:29 阅读151 评论4 102010/03 Mar10
这是我当时在牢狱中写给检察院的信,现在公开出来以食网友。
亲爱的党啊你在哪里?
六安市人民检察院党委
霍邱县人民检察院党委或支部:
我斗胆的问:贵院还在共产党的领导之下吗?如果在,党的组织能容许辖内肆无忌惮地玩(枉)法弄权的行为存在吗?能容许一个无罪的人任由枉法者明目张胆地迫害吗?能让一个冤假大案继续发展而不制止吗?能因为有个位高权重的官员在操纵此案就不敢主张公平、正义了吗?如果不能,亲爱的党啊,快来关注督察此案,改变这种权大欺法“罪刑权定”的局面,维护法律的尊严吧!
我叫王银陵,男,53岁,铜陵市人,06年元月到霍邱县来投资矿山,因矿山股权转让溢价款的分配经济纠纷,受人陷害,于07年10月25日蒙冤羁押至今,已经五个多月了。
2010-3-10 22:55:09 阅读80 评论1 102010/03 Mar10
2010-3-7 13:20:13 阅读85 评论0 72010/03 Mar7
2010-3-6 12:40:23 阅读266 评论2 62010/03 Mar6
二审人民法院:
关于王银陵涉嫌[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]一案,经一审法院延期审理又超期羁押17天后,作出一审判决。对该判决结果本人不服,理由如下:
一、一审法院的审理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,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:
1一审法院认为,“被告人王银陵是原诺普公司股东推选的全权谈判代表,是股东之一,又是副总经理,只能代表诺普矿,而不是居间人,符合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主体”。这种对主体身份的认定违背事实,是错误的。
(1) 本案行为主体王银陵所从事的是诺普矿股权转让相关事宜,诺普矿与股权转让有什么关系呢?